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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6
农村土地私有化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zz
陈志武
目前关于土地制度的讨论,是先画了几个不可碰的“圈圈”:政治组织对农村的绝对领导、土地公有制、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不能合一,并且土地不可兼并转让。如果这四个圈圈不可碰,那么不要说找农村发展专家,即使叫上帝来给中国三农问题出主意,他也可能无能为力。
现在讨论农村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时,大家都喜欢以“如果这样做,会不会出问题?”来判断方案的可不可取,所以,也总拿不存在的“十全十美”的方案作为参照的对象。
土地私有后会不会有问题?当然会有,但是不是比现在的局面更糟糕?各国的私有制经验证明——不会。现在的事实是,在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度下,土地照样在转为非农用途,在此过程中权力和资本获益最多。
相比之下,如果土地私有,在转让过程中拥有地权的农民至少还有点发言权,是交易的主体方,在许多情况下农民的所得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少。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农民会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权者少了捞钱、捞权的基础。
我自己家还在湖南农村,有哥哥弟弟在那里务农。我们不能再拿农民去试验什么“第三条道路”,而应该在世界各国已经试验过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选择一种。看看今天成功的国家里,有哪个是以公有制成功的呢?答案不言自明。
有些“圈圈”应该碰目前关于土地制度的讨论,是先画了几个不可碰的“圈圈”:政治组织对农村的绝对领导、土地公有制、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不能合一,并且土地不可兼并转让。
如果这四个圈圈不可碰,那么不要说找农村发展专家,即使叫上帝来给中国三农问题出主意,他也可能无能为力。这就好像去找最好的救命医生,同时又先规定这些医生不能用哪些能救命的药方与药品。甚至说,“他们大多数不是专家,只是十足的白痴!”我们反倒应该问问自己:是真的要解决农民的问题,还是只为了自己以及权贵的政治前途,借农民的话题为既得利益说说而已?
联产承包制度的建立以及其成功恰恰说明一点:应该让农民个人的责任感尽量地发挥。也就是说,我们所有的制度设计都要围绕这样的基本原则:农民自己比官员更会对自己负责,农民自己比官员更知道什么、以及怎样做,对自己、对后代更好。
照这一理念继续走下去,下一步只能是把土地产权分回到家庭个人,这才可彻底发挥出农民最自然的责任感。也可以让农民自愿、自发地形成以家族、宗族为基础的经济自助体,也可让他们自发“计划生育”等等。如果没有土地产权私有,这些自发的行为都很难。相反地,以生育为例,现在的制度反倒变相鼓励多生。我所了解的农民,谁都比官僚们更负责任、更为自己的后代着想。
如果不通过土地私有等改革尽最大可能发挥农民自然的责任感,让个人的空间尽可能达到最大,那么农民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事事靠国家,也只能事事怪国家。
与此同时,农民只是官方指令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只能听命于官的安排,也任由官的摆布。一方面我们说官员的权力太大、太不受约束,另一方面又把对农民最要命的东西——土地权控制在官的手中,这让农民的腰怎么能挺得直?解决官员权力过大的最起码的办法,是减少他们手中能控制的资源,把土地权还给农民。
十全十美、让每个农民都好的方案是等不到的。不能因为几个不负责任的农民,就要求所有负责任的农民都付出代价。
制度问题严重有人说,上面的“几个圈圈都不存在‘不可碰’的假设,实际上这几个问题在80年代就开始碰了”,这可能是我与他们理解的重要差别之一,我讲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对官员权力的实质性制约。而他们讲的“土地私有公有在学界有争论,但全国农村的实践没有什么争论”,“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统一,在80年代在很多县市就开始了”,以及“土地的兼并和转让在贵州进行了20年了”,这些都是一些“换汤不换药”的尝试。
在政治组织对村、对基层的绝对领导没有改变之前,如果在这些尝试中问题不出现,那反倒奇怪了。
这些实验都没有形成气候一点不令人吃惊。那么,为什么没有进一步在那“几个圈圈”上做文章呢?只要行政权力(官权)、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不受到实质性制约,那些“换汤不换药”的尝试,起初对改善农民收入可以发挥一定作用,但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举例说,前些年在农村试验过的农村信用社,当时允许他们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去运作,政府放手不干预,这听起来不错。可是,当掌握大权的村长、乡长、村支部书记、乡支部书记开始写条子,要这些乡村信用社为其关系户提供贷款时,这些乡村信用社就不好办了。如果遵命就意味着不良贷款、信用社未来可能要垮;如果不遵命,信用社今后的存在资格可能要泡汤。
这些权力当然还掌控着许多其他。只要这种权力结构还在,产权保护、合约权益保护、农民的致富空间都会非常有限。什么做起来都是四不象。
阻碍农民致富、阻碍农民享受公民待遇的障碍之一是现存的权力结构,而土地公有不仅没削弱官权,反而加强了,使官权掌握了更多的物质基础。如果是这样,减弱官权的答案之一,不就是把土地权还给农民自己吗?
如果有些农民选择把地卖掉然后进城生活,这又有什么错呢?如果我们真的在为他们的权益与福利而努力的话,那么看到他们境况的改进理所当然是令人高兴的。有人可能会说这对留在农村的人不公。其实不是这样,因为一方面留在农村的人可以有更高的人均耕地面积,他们的生产力可以提高,有利于其生产效率的改进;另一方面这些农民也有权选择把地卖掉进城。要知道,改变中国农民收入的必然出路只能是让相当多的农民进城,改为非农。
道理很简单,人们对食物的需求是不会因农业的增长而增长,但非农需求却无止境,新的技术创造新需求。因此,如果农民选择把地卖掉进城生活,我们应该恭喜他们,那才是我们为他们做了一件好事。
因此,不能再保留维护行政权力、维护城乡和地区间收入不平等、维护城乡和地区间发展机会不平等的公有产权基础了,“还产于民”才对。
中国农村的根本问题却是“乡村社会的官权过剩,民间权力衰落”。导致这种局面又是由于两方面原因: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所有财产(包括土地)公有。
有一点是显然的:在腐败盛行的社会里,规避腐败的首要方法是把腐败所能碰到的资源减到最小。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社会腐败盛行,同时你又把所有的资源和土地交给他们控制,那么没办法在世界上找到比这更糟糕的组合了。
在中国农村,现在掌握在官权手里的资源有两大块:第一,公有的土地;第二,他们不受约束的行政摊派、各类名目的税费权力以及行政审批权。只要这两块还不变,农民的鼻子只能被官权牵着走,“还权于民”和“以民为本”都不可能。
上面讲的第一块资源——公有土地——如果能通过土地私有,那么那些官权就少了牵着农民鼻子走的最重要物质基础了。而土地又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自己的土地,他们就只能求着官权,就不会有“还权于民”。有了“还产于民”才会有“还权于民”。但如果像在一些地方试验的那样,只有名义上的“私有产权”而同时行政权力不受制约的话,那么真正的“私有产权”会很难,因为行政权力可随时侵犯你的产权。
因此,官权是问题中的最关键之处。这一点就涉及到政治与组织行政架构这个最关键之处。实际上,只要官员的权力结构不改变,任何意在制约官权的努力都难办,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前面谈到的那些尝试最终都难以成功的原因。因此,我个人认为,行政的领导权首先要退回到县这一级(就像中国历代皇权都到县一级为止一样),让乡村权力真正由农民选举的人担任。实现“乡镇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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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0
扯淡财经媒体
《华夏时报》《每日经济新闻》还是尽量不要看的好,浪费时间,还增加了很多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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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
关于大摩和美林对中兴通讯评价的看法
以下为个人观点,请谨慎阅读,权当扯淡。谢谢!
报道称“摩根斯坦利认为,该举措会降低运营商对GSM设备的需求,对中兴通讯影响负面。”“美林指,因为来自竞争对手的价格竞争激化,且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销售额增长放缓。考虑到价格竞争激化,美林将其对中兴通讯总体运营利润率的预期调低70-190个基点,相当于将2008-2009财年纯利增长预期调低14-26%。”
本博上篇文章认为,工信部通知会对运营商的设备投资需求起促进作用,特别是中国电信的CDMA设备需求。中国联通为了尽快缩小与中国移动网络质量的差距,也将加快网络建设。中兴通讯在中国移动GSM的市场份额很小,而且中国移动在“通知”发放后迫于联通和电信的追赶也不会放缓GSM的网络建设。
通信厂商的竞争确实是越来越激烈,但“白菜价”式的报价出于厂商自身运营的考虑也不可能持续。中国电信C网一期招标中报道称华为的报价策略非常激进,但华为在发达国家市场份额较大,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的销售增长将存在很大压力,而华为想出售的终端部门部分股权尚没有找到买家,这对华为继续进行“白菜价”报价不能提供后续现金流支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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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禁止重复投资紧急通知对通信厂商的影响
以下仅为个人观点,权当扯淡,切勿作为投资依据。谢谢!
据“通知”要求:1、原有铁塔和杆路要求共享,新建铁塔和杆路要求共建;2、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也要共享或共建。
现有运营商中,中国移动的基站资源最丰富,中国联通的次之,本月刚接管CDMA的中国电信基站资源最为匮乏。根据“通知”要求,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信号覆盖上节省了大量时间和资源,中国移动也可以通过租赁提高现有资产收益率,采用铁塔和杆路的基站一般不在城区,单个基站的话务量低,投资回收期长。不同系统间的干扰也可以通过天线不同挂高和其他抗干扰技术来做到最小,因为通信铁塔多在40米以上,在铁塔上新增天线平台困难不大。通过共享空调和电源系统可以有效降低能耗及解决租用机房的承重问题,新增设备的集成度已经很高,设备体积和重量上对共用机房不构成很大障碍。对于城区基站,由于多为租用机房,基站共享的难度较大,工信部对此没有提出要求。
“通知”对中国电信利好最大,中国联通次之,对中国移动的资产回报率产生正面影响,但对中国移动网络质量优势存在冲击,为今后发展新用户和保留现有用户带来挑战。“通知”对中通服业绩的负面影响最大,因为新建杆路和铁塔将显著减少,这将对中通服的业绩带来很大冲击。对设备商而言,“通知”没有要求基站主设备共享,而且主设备的制式不同,共享条件不足。由于共享现有基站基础设施,这对急于完善网络质量的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来说缩短了机房、铁塔、杆路等的建设周期,也减轻了投资压力,所以中国电信应该会加快建网速度,加大设备的采购量。所以笔者认为,工信部的“通知”对设备商而言不仅不是利空,还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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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7
工信部发通知,中电信捡便宜
铁塔、机房、电力、传输、杆路——这些基本把覆盖的问题解决了,因为用铁塔的地方一般都是用来覆盖的,城区里面不可能建铁塔。而且有铁塔的机房一般是自建的,所以承重啊、馈线空啊什么的不能造成不方便共享的理由。
实施的难点在于今后维护分工界面怎么划分,运维费又如何分摊,还有机房内设备多了,总体规划谁负责,电源规划又是谁负责。
终归是电信占了大便宜,对CDMA的覆盖质量提高有大大的好处。从收入上看移动可以通过租金补贴一点承担普遍服务责任新建边远山区网络的投入,但对未来发展用户和现有用户保持就带来了挑战。
在通知中并没有要求中电信的管道资源要共享,也没说要求中电信的全国传输网要共享。不管承认不承认,这就是不对称管制。
==============以下转自工信部网站========================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发布时间:2008-10-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机构同意。
(二)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三)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四、考核机制
(一)处罚
以下行为一经查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或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将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未经省协调机构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
——已有铁塔、杆路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铁塔、杆路;
——租用第三方设施签订排他性协议;
——报送虚假信息。
(二)考核
对基础电信企业新建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建情况以及已有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享情况实施监督考核。由国务院国资委逐步建立考核目标,将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基础电信企业集团也要将共建共享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体系,使共建共享推进情况与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利益直接挂钩。
领导小组将对各省(区、市)公司共建共享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共享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定期将共建共享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按附件要求定期报送数据,各省(区、市)公司应按照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狠抓贯彻落实。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要立即转发本意见,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特别是要明确考核办法,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人。企业集团间要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共建共享涉及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的原则。省(区、市)公司间也要进一步签署有关具体合作协议。
(二)争端解决机制。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仲裁;申请省协调机构协调或裁定;省协调机构对难以裁定的可报领导小组裁定。
(三)价格确定原则。企业间协商以及有关机构协调、裁定共建共享费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已有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维护协议。企业间应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分工和责任,具体建设、维护可采取首先提出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模式。
(五)建立基础数据库。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逐步建立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并对基础电信企业开放,以利于企业间开展共建共享,同时也对企业以往报送信息进行验证。
(六)其他鼓励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逐步建立完善鼓励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及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有关政策措施。
六、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有关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参考标准:本通知中铁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各省协调机构可按基站覆盖范围、城乡情况、地理环境等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有关要求适用于境内(不含港澳台)相关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电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为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改革发展之路做出贡献。
附件:共建共享情况报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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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5
书单(zz)
Elementary School (小学)
- One Up on Wall Street,(彼得·林奇的成功投资)by Peter Lynch(彼得·林奇)
- Buffett: The Making of an American Capitalist(一个美国资本家的成长-巴菲特传), by Roger Lowenstein
- value Investing With the Masters(跟大师学价值投资), by Kirk Kazanjian (0735203210)
- The Davis Dynasty(戴维斯王朝——五十年华尔街成功投资历程), by John Rothchild
- valuegrowth Investing(价值成长型投资), by Glen Arnold
Junior High (初中)
- The 5 Keys to value Investing(价值投资五大关键), by J. Dennis Jean-Jacques
- Beating the Street(战胜华尔街), by Peter Lynch(彼得·林奇)
- Investment Fables(打破神话的投资十诫), by Aswath Damodaran
- The Vest Pocket Guide to value Investing(价值投资手册), by C. Thomas Howard
- Common Stocks and Uncommon Profits(怎样选择成长股), by Philip Fisher (菲利普.费雪)
High School (高中)
- Made in America(美国制造), by Sam Walton (萨姆.沃尔顿)
- Forbes' Greatest Investing Stories( 福布斯最大投资传奇), by Richard Phalon
- John Neff on Investing(约翰.聂夫谈投资), by John Neff (约翰.聂夫)
- The Intelligent Investor(聪明的投资者);《证券分析》by Benjamin Graham (本杰明.格雷厄姆)
- The Money Masters(金融大师), by John Train
University (大学)
- Stocks for the Long Run(股史风云话投资(第3版散户投资正典)), by Jeremy Siegel (西格尔)
- Quality of Earnings(盈利的质量), by Thornton Oglove (0029226309)
- Investing in Small-Cap Stocks(投资小盘股), by Christopher Graja and Elizabeth Ungar
- The Book of Investing Wisdom(投资智慧书), by Peter Krass
- You Can Be a Stock Market Genius(你能成为股市天才), by Joel Greenblatt
Grad School (研究院)
- Break Up!(分裂), by Campbell, Koch & Sadtler
- Investment Gurus(投资大师), by Peter Tanous
- value Investing: A Balanced Approach(《价值投资:平稳途径》), by Martin Whitman
- value Investing: From Graham to Buffett and Beyond(价值投资:从格雷厄姆到巴菲特及其他), by Bruce Greenwald
- The Road to Serfdom(通往奴役之路), by F.A. Hayek (哈谢克)
Post-Doc 1: (博士后1)
- It's Earnings that Count(起作用的是盈利), Heiserman
- The Five Rules for Successful Stock Investing(股市真规则), Dorsey
- Inside Intuit(Intuit公司内幕), Taylor & Scroeder
- Pour Your Heart Into It(星巴克咖啡王国传奇), Schultz & Yang
- Investment Philosophies(投资哲学), Damodaran
Post-Doc 2: (博士后2)
- Damodaran on Valuation(价值评估,另一个译本译名:论价值:投资与公司财务安全性分析), Damodaran
- Contrarian Investment Strategies: The Next Generation(反向投资策略:升级版), Dreman
- Moneyball(钱与球: 在不公平比赛中获胜的艺术), Lewis
- Investment Intelligence From Insider Trading (从内线交易中获得的投资情报)
- Financial Shenanigans(财务诡计), Schilit
Post-Doc 3: (博士后3)
- Bull! A History of the Boom, 1982-1999,(牛市!1982-1999的市场繁荣历史) Mahir
- Wall Street: A History,(华尔街史) Geisst
- The Effective Executive(有效的管理者), Drucker (彼得.德鲁克)
- The Essential Drucker(管理大师德鲁克精华), Drucker (彼得.德鲁克)
- The Essays of Warren Buffet(巴菲特致股东的信:股份公司教程)
Post-Doc 4: (博士后4)
- Letters to Shareholders: Warren Buffet (巴菲特致股东的信)
- Letters to Shareholders: Charlie Munger (芒格致股东的信)
- Bershire Hathaway Owners Manual(伯克夏所有者手册), Buffet (以上三个见伯克夏网站)
- The Dark Side of Valuation(深入价值评估), Damodaran
芒格推荐的书:
人的基因基础
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 by Richard Dawkins
基因组:人种自传23章 Genome: The Autobiography of a Species in 23 Chapters, by Matt Ridley
人类及其社会的演化
第三种猩猩-人类的身世与未来 The Third Chimpanzee by Jared Diamond 【王道还 译 海南出版社 2004年05月; 书名应译为第三种黑猩猩】
枪炮.病菌与钢铁-人类社会的命运 Guns, Germs, and Steel: The Fates of Human Societies, also by Jared Diamond
制度的科学
生活在极限之内:生态学、经济学和人口禁忌Living Within Limits : Ecology, Economics, and Population Taboos
苏格兰人如何发明代世界(台湾)How the Scots Invented the Modern World
国富国穷 The Wealth and Poverty of Nations : Why Some Are So Rich and Some So Poor
(《国富国穷》,门洪华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
伟大的创造者
本杰明·富兰克林自传 The Autobiography of Benjamin Franklin
洛克菲勒——一个关于财富的神话 (注:本书是工商巨子的删减版) Titan : The Life of John D. Rockefeller, Sr.
购并霸业:时代华纳总裁史蒂夫·罗斯传Master of the Game
只有偏执狂才能生存 Only the Paranoid Survive
组织的科学
成事在人 关键时刻发挥领导和合作的效力Getting It Done: How to Lead When You're Not in Charge
影响力 Influence: The Psychology of Persuasion
诚信的背后(也翻泥鸽靶)F.I.A.S.C.O.: The Inside Story of a Wall Street Trader
我才读了几本啊!!艰巨的任务。Come on,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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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3
PCT申请人排行榜-WIPO
华为2007PCT申请排名世界第四。 以下表格引自WIPO的报告: 2007年排在前50位的PCT申请人 2007年 排名 排名变化 申请人名称 原属国 2007年公布的PCT申请数量 比2006年增长 1 1 松下电器公司(MATSUSHITA) JP 2100 -244 2 -1 皇家飞利浦电子公司(PHILIPS) NL 2041 -454 3 0 西门子公司(SIEMENS) DE 1644 164 4 9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 CN 1365 790 5 0 罗伯特博世公司(ROBERT BOSCH) DE 1146 184 6 2 丰田汽车公司(TOYOTA) JP 997 293 7 5 高通公司(QUALCOMM) US 974 366 8 38 微软公司(MICROSOFT) US 845 603 9 1 摩托罗拉公司(MOTOROLA) US 824 187 10 -6 诺基亚公司(NOKIA) FI 822 -214 11 -4 巴斯夫公司(BASF) DE 810 94 12 -6 3M 创新产业公司 US 769 42 13 3 LG电子公司(LG ELECTRONICS) KR 719 152 14 1 富士通有限公司(FUJITSU) JP 708 137 15 6 夏普株式会社(SHARP) JP 702 206 16 12 NEC公司 JP 626 253 17 -8 英特尔公司(INTEL) US 623 -67 18 4 先锋公司(PIONEER) JP 611 117 19 10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 US 606 241 20 0 三星电子公司(SAMSUNG) KR 598 93 21 -7 爱立信公司(ERICSSON) SE 597 25 22 1 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 US 575 83 23 -4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 US 520 12 24 -7 杜邦公司(DUPONT) US 504 -19 25 12 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US 438 159 26 7 汤姆逊使用许可公司(THOMSON LICENSING) FR 416 113 27 -9 惠普开发公司(HEWLETT-PACKARD) US 405 -104 28 8 博世和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BSH BOSCH UND SIEMENS) DE 398 116 29 - 富士胶片株式会社(FUJI PHOTO FILM) JP 372 372 30 -4 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 US 364 -52 31 52 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公司(SONY ERISSON) SE 360 211 32 10 飞思卡尔半导体公司(FREESCALE SEMICONDUCTOR) US 355 101 33 -3 波士顿科学国际有限公司(BOSTON SCIENTIFIC SCIMED) US 342 15 34 16 诺华公司(NOVARTIS) CH 342 115 35 -3 法国电信(FRANCE TELECOM) FR 341 38 36 3 LG化学有限公司(LG CHEM) KR 332 70 37 -10 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 KODAK) US 330 -64 38 9 阿斯利康公司(ASTRAZENECA) SE 299 59 39 -4 金佰利公司(KIMBERLY-CLARK) US 299 16 40 1 美敦力公司(MEDTRONIC) US 297 37 41 16 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 KR 288 87 42 3 思科技术公司(CISCO) US 283 40 43 6 大金工业株式会社(DAIKIN) JP 279 46 44 -33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MITSUBISHI) JP 279 -337 45 7 东京电子有限公司(TOKYO ELECTRON Ltd) JP 272 52 46 -8 佳能株式会社(CANON) JP 265 -1 47 -4 村田制作所(MURATA MANUFACTURING) JP 257 9 48 300 朗讯技术公司(LUCENT) US 251 208 49 5 尼康公司(NIKON) JP 244 28 50 -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 B.V) NL 241 241
| 2006 排名 | 排名变化 | 申请人名称 | 原属国 | 2006年公布的PCT申请数量 | 比2005年增长 |
| 1 | 0 | 皇家飞利浦电子公司(PHILIPS) | NL | 2,495 | 3 |
| 2 | 0 | 松下电器公司(MATSUSHITA) | JP | 2,344 | 324 |
| 3 | 0 | 西门子公司(SIEMENS) | DE | 1,480 | 81 |
| 4 | 0 | 诺基亚公司(NOKIA) | FI | 1,036 | 137 |
| 5 | 0 | 罗伯特博世公司(ROBERT BOSCH) | DE | 962 | 118 |
| 6 | 2 | | US | 727 | 122 |
| 7 | 0 | 巴斯夫公司(BASF) | DE | 714 | 58 |
| 8 | 11 | 丰田汽车公司(TOYOTA) | JP | 704 | 305 |
| 9 | -3 | 英特尔公司(INTEL) | US | 690 | -6 |
| 10 | -1 | 摩托罗拉公司(MOTOROLA) | US | 637 | 57 |
| 11 | 6 |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MITSUBISHI) | JP | 616 | 178 |
| 12 | 9 | 高通公司(QUALCOMM) | US | 608 | 229 |
| 13 | 24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 | CN | 575 | 326 |
| 14 | -1 | 爱立信公司(ERICSSON) | SE | 572 | 61 |
| 15 | 9 | 富士通有限公司(FUJITSU) | JP | 571 | 213 |
| 16 | 12 | LG电子公司(LG ELECTRONICS) | KR | 567 | 238 |
| 17 | 1 | 杜邦公司(DUPONT) | US | 523 | 100 |
| 18 | 5 | 惠普开发公司(HEWLETT-PACKARD) | US | 509 | 150 |
| 19 | -7 |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 | US | 508 | -11 |
| 20 | -6 | 三星电子公司(SAMSUNG) | KR | 505 | 22 |
| 21 | 15 | 夏普株式会社(SHARP) | JP | 496 | 227 |
| 22 | 17 | 先锋公司(PIONEER) | JP | 494 | 254 |
| 23 | -8 | 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 | US | 492 | 31 |
| 24 | -14 |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DAIMLERCHRYSLER) | DE | 451 | -123 |
| 25 | 87 | 富士胶片株式会社(FUJI PHOTO FILM) | JP | 445 | 339 |
| 26 | 0 | 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 | US | 416 | 71 |
| 27 | -16 | 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 KODAK) | US | 394 | -137 |
| 28 | -3 | NEC公司 | JP | 373 | 20 |
| 29 | -7 |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 | US | 365 | -9 |
| 30 | 59 | 波士顿科学国际有限公司(BOSTON SCIENTIFIC SCIMED) | US | 327 | 196 |
| 31 | -15 | 索尼公司(SONY) | JP | 320 | -129 |
| 32 | 29 | 法国电信(FRANCE TELECOM) | FR | 303 | 135 |
| 33 | -13 | 汤姆逊使用许可公司(THOMSON LICENSING) | FR | 303 | -87 |
| 34 | -5 | 飞利浦知识产权与标准公司(PHILIPS) | DE | 286 | -33 |
| 35 | -8 | 金佰利公司(KIMBERLY-CLARK) | US | 283 | -53 |
| 36 | 7 | 博世和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BSH BOSCH UND SIEMENS) | DE | 282 | 67 |
| 37 | -7 | 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 US | 279 | -39 |
| 38 | -3 | 佳能株式会社(CANON) | JP | 266 | -3 |
| 39 | 61 | LG化学有限公司(LG CHEM) | KR | 262 | 142 |
| 40 | 1 |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 MOTOR CO., LTD.) | JP | 261 | 37 |
| 41 | -3 | 美敦力公司(MEDTRONIC) | US | 260 | 13 |
| 42 | 46 | 飞思卡尔半导体公司(FREESCALE SEMICONDUCTOR) | US | 254 | 121 |
| 43 | 13 | 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MURATA MANUFACTURING) | JP | 248 | 74 |
| 44 | 20 | 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FRAUNHOFER-GESELLSCHAFT) | DE | 247 | 83 |
| 45 | -1 | 思科技术公司(CISCO) | US | 243 | 31 |
| 46 | 9 | 微软公司(MICROSOFT) | US | 242 | 67 |
| 47 | -5 | 阿斯利康公司(ASTRAZENECA) | SE | 240 | 24 |
| 48 | 17 | 株式会社钟化(KANEKA CORPORATION) | JP | 238 | 78 |
| 49 | -1 | 大金工业株式会社(DAIKIN) | JP | 233 | 39 |
| 50 | -10 | 诺华公司(NOVARTIS) | CH | 227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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